教育部:划出对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
发布时间: 2014-10-14 浏览次数: 181

 教育部10月9日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划出对高校教师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

    “红七条”包括: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意见指出,高校教师有违“红七条”情形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高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意见指出,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激励和惩处相结合的高校师德建设六大长效机制。创新师德教育,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理想;加强师德宣传,培育重德养德良好风尚;健全师德考核,促进教师提高自身修养;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注重师德激励,引导教师提升精神境界;严格师德惩处,发挥制度规范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