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学校各级党政领导与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使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推动“民主办学,依法治校”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信访工作是指个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及对违纪人员的检举、控告,由学校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理的过程。它是各级党政领导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是接受群众监督,实行民主决策、依法治校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和实现群众的民主权利、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勤政廉政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做好信访工作是学校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密切学校党委和行政同师生员工的联系,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学校事业的和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条 师生员工通过来信来访,向学校提出要求、意见、建议,或检举、揭发、申诉是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是师生员工参与学校管理工作,监督各项工作和工作人员的重要手段。

第五条 学校师生员工、家属或其他组织应按照正常程序反映并解决问题,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解决。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和单位必须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处理信访材料,主动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七条 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分级负责。 学校一把手对信访工作负总责,亲自抓重大、复杂信访案件,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大信访工作格局;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实行信访案件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访工作办公室(下称信访办,设在学校办公室),代表学校受理群众信访事项,并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的日常信访工作。学校办公室要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信访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都要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确定一位党性强、作风正派、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兼职信访员,建立必要的基层信访工作制度,使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妥善、有效地得到处理。

第十条 各单位接到涉及校内其它单位的信访事件,报信访办协调处理。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 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和政府的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深入调查研究,区别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所提出的各类问题、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坚持“畅通渠道”原则、“部门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原则以及“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四章信访办理

第十三条 接待来访群众、接听群众电话、处理群众来信、处理网上开设的“校长信箱”等是信访工作的不同形式,应按照各自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访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接到群众来信、来电后,工作人员必须按下列方式认真办理。

1. 阅信(笔录)。当日来信,当日开封,不拖延,不积压。做到准确、及时、认真、细致。拆封时要注意:一是对来信中夹有的各种证件、票证、现金等进行认真核查登记,与原信一起妥善保管;二是对来信有缺页、破损的,要注明情况;三是要注意保持信封和邮票的完整,以佐证投信的时间、地址;四是信封与信纸一并装订,如属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转来办理的信件,随信的转办单等材料应一并装订。接听来电时要仔细做好笔录,要和来电人核对、确认并认真整理等。

2. 登记。逐项登记来信来电者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反映的问题、要求等内容。

3. 处理。一般性的群众来信,由校信访办办理;重要来信在校信访办有关负责人签批后,呈请校领导批示。根据来信所反映问题的性质,校信访办工作人员,及时、妥善处理或及时转办或交办。

4. 回复。除匿名信(电话)、化名信(电话)外,群众来信来电处理完毕后,原则上都应及时认真地答复。向群众宣传政策,做思想工作,告知处理情况,答复处理结果,做到信访“件件有回音”。复信要防止简单化,力求亲切、适度和有针对性,体现校党委和行政对群众信访的重视。

第十五条 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是学校各级领导直接同群众对话的一种形式,各级信访工作人员要以对广大师生员工负责的态度,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并按以下流程予以办理。

1. 登记。了解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并将来访者的基本情况予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访人姓名、工作单位或部门、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以及反映的主要问题、意见或建议,再按来访人所反映问题、意见或建议的性质,合理分流处理。

2. 接待。接待人员与来访者直接交谈,耐心地倾听来访人的问题、意见或建议,要把事情经过、主要情节、过去上访和处理的情况、这次来访的要求及其理由了解清楚;把来访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记录下来,弄清来访者所反映问题的性质。

3. 处理。对一般性的来访事项,由校信访办办理;重要来访事项,由校信访办呈请校领导批示办理。对于一些重要或敏感上访问题,如发现有串连成批上访苗头,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依照领导批示及时处理。

4. 回访。通过对来访者进行回访,了解情况,做好思想工作,巩固信访工作成果。

第十六条 为使信访事项落到实处,学校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首问责任制”。

(一)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1. 领导责任制是指根据信访案件类别和情节,对影响范围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由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相关主管校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负责接待、处理、督办、稳控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信访案件,防止推诿、扯皮现象。要确定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2. 信访案件较复杂或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校信访办协调处置或由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3. 校内各单位必须设立定期的领导接待日、开设“户外领导信箱”和“网络领导信箱”,对外公布并负责实施;“校领导接待日”、“校领导信箱”和“领导网络信箱”由校信访办负责实施。

4. 学校可通过联席会议、会议协调、现场办公、专题研究、案件会诊、跟踪督办等多种形式,确保信访领导责任制得以落实,取得实效。

5. 学校领导批办的信访案件须在校信访办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二)信访工作首问责任制:

1. 工作人员从接待信访人来访,接受来电或来信等信息材料开始,一直到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为止,必须坚持“谁接待、谁办理”,努力做到态度热情,认真负责,使问题在规定时限内得到解决。

2. 各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校信访办批办的信访案件后,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直至将信访案件处理结束并上报校信访办。

第十七条 校信访办及各相关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给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情况复杂的,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工作人员须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下列信访请求不予受理:

(一)信访请求正在审查期间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三)经过行政机关复核,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纪律: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做到文明、热情接待,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认真。

(四) 严禁把信访人检举、揭发和批评信件、材料转交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批评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绝不允许对检举、揭发、批评人进行打击报复和对信访人提出的正当要求久拖不办。

(五)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不得介入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

(七)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对信访人的信息和各信访环节形成的信息、材料等必须妥善保存和保密,严禁外泄。

第二十条 对信访人无理取闹,妨碍学校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信访工作人员有权劝阻其行为,劝阻无效者,可报学校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信访秩序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做到: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维护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服从办理部门符合法律法规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三)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应当首先向本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领导提出信访事项,依法、逐级、有序反映问题。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相关部门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二十三条 在信访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学校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内外及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办公、教学、科研场所,拦截工作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恐吓学校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同访者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参加集体走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学校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在学校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其它公共场所滞留,妨碍学校办公、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由信访接待部门给予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者,由学校保卫部门将信访人带离现场以维持秩序,或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请求复查。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拒不受理。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信访事项又不说明理由的。

(三)因工作失误造成集体上访事件的。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建议或意见等对学校建设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学校对校内信访人可以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校外信访人,可报请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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